本報法律組
  編輯同志:
  我下班後順路到菜市場買魚,由於水產區積水,我腳底打滑,跌倒受傷。經醫院拍片檢查,手腕骨折,要在家休養兩三個月。最近,聽說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工傷認定的司法解釋,有關媒體就此報道說“上下班途中順道買菜受傷可算工傷”。請問,我的這種情況算工傷嗎?
  讀者 韓鬱
  韓鬱讀者:
  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規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,但是,上下班途中順道買菜受傷,並非都是工傷。根據2014年4月通過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6條,“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,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”屬於《工傷保險條例》中的“上下班途中”,如下班後順道買菜、洗車、接孩子等,屬於從事日常生活需要的活動,但並非在上下班途中遇到的傷害都可以算工傷。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14條第6項規定,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據此,認定上下班途中受傷為工傷的,至少要具備三個條件:1.傷害是由特定的四種事故造成的,即是由於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造成的。2.非本人主要責任,即責任事故認定中,本人無責、負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,抑或責任難以認定的。3.上下班途中所從事的是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動,且在合理時間及合理路線內。如上下班途中摔傷跌傷或被他人打傷,被街邊樓上掉下的花盆砸傷,下班後順路逛街、購物、娛樂或參加朋友聚會等,不屬於從事日常生活需要的活動,不屬於“上下班途中”。從你反映的情況看,你下班後順道買菜跌傷所受的傷害不具備上述條件,所以不能算工傷。本報法律組  (原標題:下班順道買菜受傷不一定都算工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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